2022-02-14
扬农化工: 2022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证券代码:600486 证券简称:扬农化工 公告编号:2023-032
(资料图)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年度权
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公司不存在首发战略配售股份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 1.300 元
每股派送红股 0.300 股
相关日期
最后交易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放日
A股 2023/7/14 - 2023/7/17 2023/7/17 2023/7/17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 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公司 2023 年 5 月 18 日的 2022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 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 312,592,807 股为基数,向全体股
东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1.300 元(含税),每股派送红股 0.300 股,共计派发现金红
利 406,370,649.10 元,
派送红股 93,777,842 股,本次分配后总股本为 406,370,649
股。
变动前 变动后
特别表决
特别表决 特别表决 特别表决 特别表决 特别表决 特别表决
权股东名
权股份数 权股份数 权权益占 权股份数 权股份数 权权益占
称
量(股) 量占比 比 量(股) 量占比 比
不适用
三、 相关日期
最后交易 新增无限售条件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除权(息)日
日 流通股份上市日 放日
A股 2023/7/14 - 2023/7/17 2023/7/17 2023/7/17
四、 分配实施办法
(1)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
向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办理了
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
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
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2)派送红股或转增股本的,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股权登记日上海证
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股东持股数,按比例直接计入股东账户。
先正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扬州福源化工科技有限公司和扬州市天平化工厂
有限公司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发放。
(1)对于持有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的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
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
〔2015〕101 号)》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
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
民币 1.300 元;对个人持股 1 年以内(含 1 年)的,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300 元,待个人转让股票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
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个人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
司,中登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
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具体实际税负为:股东的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 20%;
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 10%。
(2)对于持有符合财税[2009]167 号文件和财税[2010]70 号文件规定的限售
股的股东,根据《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规定,解禁后取得的股息红利,按照该通知规定计
算纳税,持股时间自解禁日起计算;解禁前取得的股息红利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
所得额,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实际税率为 10%,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
金红利人民币 1.140 元。
(3)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由本公司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于 2009 年 1 月 23 日颁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
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
定,按照 10%的税率统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股息 1.140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
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4)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其现金红利将由本公司通过中登
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扣税根
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
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81 号)执行,按照 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1.140 元。
(5)对于机构投资者,其股息、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实际派发现金股
息为税前每股人民币 1.300 元。
五、 股本结构变动表
单位:股
变动数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后
送股
一、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份(非流通股) 2,693,900 808,170 3,502,070
二、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份(流通股) 309,898,907 92,969,672 402,868,579
三、股份总数 312,592,807 93,777,842 406,370,649
六、 摊薄每股收益说明
实施送转股方案后,按新股本总额 406,370,649 股摊薄计算的 2022 年度每股
收益为 4.434 元。
七、 有关咨询办法
联系地址: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安桥路高新区大厦 517 室。
联系部门:证券与法律事务部
联系电话:0514-85860486
特此公告。
江苏扬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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